(2020年4月2日山东预防医学会第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21年1月7日山东预防医学会第四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工作,保证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为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经山东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活动的权利,未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本奖励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七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各环节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第八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及管理工作。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挂靠山东预防医学会科研培训部,负责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包括科技进步及推广应用两类奖项。
第十二条 山东预防医学科技进步奖
1、应为市、厅级及以上立项科研项目(含山东预防医学会立项项目),且已结题、验收;
2、主要完成人应是提出总体学术论点、研究方案者;或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者;
3、项目成果在本领域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文章,或申请相应专利1项及以上。
第十三条 山东预防医学推广应用奖
1、成果为行业标准及以上;
2、在国家一类出版社出版专著;
3、重大政策建议,受到所在领域部门领导批示。
第十四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级评定标准
1、研究成果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被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卫生标准应用推广或获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政策,且产生重大社会和经济效应,可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被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卫生标准应用推广、专著或获部门主管领导批示并转化为政策,且产生较大社会和经济效应,可评为二等奖。
3、在基础研究中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被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卫生标准应用推广、专著或获部门主管领导批示并转化为政策,且产生一定社会和经济效应,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
2、负责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管理工作;
3、负责聘任评审专家组;
4、对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5、为完善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会会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学会副会长兼任,委员由学会常务理事兼任,秘书由学会秘书长兼任。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秘书长人负责评审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负责项目推荐、评审、奖励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山东预防医学会的相关决议;
2、负责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审、公示、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3、宣传优秀预防医学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4、负责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等。
第十八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组由9人组成,主要涵盖传染病控制、慢性非传染病控制及其它公共卫生领域专家,负责对奖励进行综合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国内预防医学、卫生管理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山东预防医学会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择优、分类推荐,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推荐的预防医学科技项目应当是结题后实际应用一年及以上的应用成果,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原始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并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2、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性推荐;
3、反映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4、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
5、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一年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1.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变种株;
3.凡不符合伦理原则的项目;
4.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5.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项目;
6.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且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项目;
7.已获得各市人民政府奖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8.参评过同级别奖励并获奖的项目;
9.尚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许可证的项目;
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推荐项目应填写《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业(学科)组评审。
2、专业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按专业送交相应专业(学科)组专家进行函评。专业组函评除建议授奖等级外,还需按照评分细则给予具体评分。
3、综合评审:由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组采用会议表决形式审核通过三等奖及以上奖项,采用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评选出二等奖及一等奖项目。
4、公示:以适当的形式对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
5、公布: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经山东预防医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山东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决定获奖项目、完成人奖励等级,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推荐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如在终审结果公示后提出退出评审的项目,将暂停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所有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严禁任何干扰评审工作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要求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的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奖。
第三十三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并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四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三十五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实行限额。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每项授奖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六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由山东预防医学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税后)。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第三十七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山东预防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山东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