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山东预防医学会第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21年1月7日山东预防医学会第四届八次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山东省预防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设立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预防医学科技进步、推广应用中取得优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疾病防治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山东预防医学会科研培训部。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均为本省的合作研究或开发成果。
第七条 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9项,三等奖项目不超过18项。
第八条 鼓励企业等有关单位对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给予支持。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一)省级医疗卫生、科研机构等。
(二)驻鲁部队和央企有关卫生、科研机构等。
(三)省内高等院校。
(四)市级预防医学会等第三方组织。
(五)我会各分会主任委员。
第十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已获得其它省级社会组织科技奖励的。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限额择优推荐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并对推荐项目负责。推荐时,应当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对候选项目提出拟获奖项目、完成人奖励等级等建议,最终提交山东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候选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保守相关信息秘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候选项目或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后报山东预防医学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由山东预防医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一轮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山东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山东预防医学会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预防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